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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引进硕士研究生等优秀
巴中市引进硕士研究生等优秀
作者:未知    医师园地来源:巴中市人事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中共巴中市委  巴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巴中市引进硕士研究生等优秀
专业人才试行办法》的通知

巴委发〔200733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

《巴中市引进硕士研究生等优秀专业人才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巴中市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071120

巴中市引进硕士研究生等优秀
专业人才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的原则引进人才,既要考虑选聘人才的业务水平、实际工作能力,也要注重其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条 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可按本办法引进硕士研究生等优秀专业人才。具有用人自主权及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引进硕士研究生等优秀专业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引进对象

(一)年龄在 40岁以下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人员。

(二)年龄在 45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年龄在30岁以下“211工程”重点大学本科生。

(四)其它急需紧缺专业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  优惠政策

(一)采取直接考核招聘方式引进,报到后的15日内解决财政拨款的事业编制,落实具体工作单位和岗位。

(二)对于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报到后签订正式协议的,财政分别给予硕士研究生5万元、博士研究生1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用。

(三)工作期间考核特别优秀的人员,最大限度地破格晋升职务和职称。根据本人德才表现、任职条件和意愿,原则上掌握博士研究生安排副县(处)级职务,硕士研究生安排正科级职务。

(四)及时解决夫妻分居问题,对愿来巴中工作的配偶,及时落实工作单位。

(五)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在国内从事学术交流、调查研究、考察学习的机会,用人单位提供经费和条件。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凡引进的优秀人才在享受普通职工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的同时,用人单位可为其增加投保险种,提高保费标准。

鼓励企业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实行以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薪酬方式。

第六条  引进形式

主要采取直接考核招聘和调入的形式。引进人员的户籍是否迁转,由本人自愿决定。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制定计划。每年31日前由各县(区)及市级各部门及其用人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引进优秀专业人才计划及职位。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汇总后,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

(二)发布公告。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引进工作。每年430日前统一发布引进人才公告,公布引进的职位和条件。

(三)组织报名。每年531日之前组织召开洽谈会、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四)考核招聘。每年6月30日前组织考核,安排体检,签订协议,考核招聘。对报名同一职位人数超过1:1以上的,引进人才须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确定引进人选。

第八条 组织实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市、县(区)财政建立引进优秀专业人才经费补助审批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补助资金的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企业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其安家补助费数额也可与引进对象协商确定,经费主要由用人单位负责,同级财政给予20%补助。

(二)设定单列编制。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设定专门的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单列财拨事业编制。对暂无空缺编制的事业单位确需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可使用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单列编制,单位出现编制空缺后优先用于引进人才。

(三)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巴中市引进硕士研究生等优秀专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工作由市引进硕士研究生等优秀专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人事、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工作。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引进优秀专业人才使用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把落实引进优秀专业人才优惠政策情况作为检查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并为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用人单位对优秀专业人才享有的优惠政策应全面落实,并为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有效防止人才闲置浪费的情况。

第九条  考核与管理

引进优秀专业人才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用人单位在确定引进职位时,应根据引进职位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

所有引进人才均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组织人事部门须进行合同鉴证,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和违约责任等,服务期不少于5年。 在服务期内,引进人才一般不得申请调离巴中,如若必须离开,需经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批准。

引进人才担任部门领导职务的,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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