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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完全点评版(2)
劳动合同法完全点评版(2)
作者:李迎春律…    医师园地来源:世界经理社区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7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李迎春律师点评】: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合同可能因欺诈而无效;与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可能因排除劳动者权利无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李迎春律师点评】:俗语云: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合同可不一样,比如合同中有一条约定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辞职,该条虽无效,但对其它条款没有影响,不能因此认定为整个合同无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李迎春律师点评】:如果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远高于相近岗位报酬(比如高薪从海外挖来的高端人才),但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最终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对无过错的劳动者的不公平的,我认为应当根据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分别作出规定更合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李迎春律师点评】: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本条采纳了《合同法》中的规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李迎春律师点评】:劳动报酬的支付不仅要及时,还要足额。本条规定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看起来很美,但支付令并非执行令,用人单位只要一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将自动失效,劳动者还得从仲裁程序从头再来,中看不中用的条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李迎春律师点评】: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如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主动、自愿加班的,显然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李迎春律师点评】:合同虽需全面履行,但劳动者也有权说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李迎春律师点评】:万变不离其宗,合同仍需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李迎春律师点评】: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后,往往会出现原岗位消失或变更、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等情况,劳动者如无异议,当然可继续履行,如劳动者不同意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李迎春律师点评】:变更劳动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很好!在这之前,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的案例实在太多了,现在,无书面变更协议的,变更行为无效。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点评】:关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点评】: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ems快递详情单),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另外,注意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再是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劳动法规定的五项保险,一直得不到有效执行,有了这条规定,情况或许会有改观;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均存在不合法的规定,原因不是用人单位要违法,而是不知道该规定违法,看来,规章制度还是由专业人士审查更保险。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实践中因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导致无效的不多,因欺诈而导致无效的却不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李迎春律师点评】: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且为今后新制定法律预留接口。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李迎春律师点评】:以上六项劳动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合同,此款无须事先通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严重二字很重要,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以利于操作。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重大损害应当以书面形式量化,如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否则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会让你摸不着北;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怎样才算严重影响,这个举证责任有点难,此条的背后是不是也可以说明只要不造成严重影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也无妨?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劳动者的欺诈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法律仅限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均排除在外;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用人单位需充分掌握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否则,少算一天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得支付赔偿金了。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是不需劳动者同意的,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会滥用该条;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律只赋予用人单位解除权,这对劳动者好像不公平,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更想解除。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李迎春律师点评】:劳动法规定裁一人也得履行本条规定的程序,此条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放宽了裁员的标准,增加了裁员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迎春律师点评】:劳动者具备上述条件不代表有了护身符,如有第39条之情形的,同样可被辞退。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李迎春律师点评】:此条地位比较尴尬,首先,通知工会只是一种形式,工会并无话事权,意见您尽管提,我还是要解除,其次,如企业未建立工会,或者干脆就不通知工会,法律也没规定该解除行为就无效。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迎春律师点评】:特别注意第(二)项,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不一定终止,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算数,要是您看到70岁的老爷爷还在履行劳动合同可不要奇怪。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李迎春律师点评】:此条好像表述有问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什么情形消失时终止?满十五年无法消失,不足五年也无法消失。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这就是实践中所称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注意这里强调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提出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理论上称为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也无过错,但为了保护劳动者,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裁员,支付经济补偿是应该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此项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天经地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迎春律师点评】:兜底条款,为今后法律预留接口。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李迎春律师点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深圳已经适用多年了,更具公平合理性。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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