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根据《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并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1、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1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内,我院将采用手工录入和自动刷卡相结合的方式录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从2006年1月1日起,凡我院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将停止手工签到和手工录入方式,全部实行上课和下课自动刷卡。 2、外出学习,一般情况下将使用ICME卡进行学分录入;如果不具备刷卡条件,则可以将学分证书交医务科进行手工录入。 3、 学分要求 (1)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积累制,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周期(从现任职年度至申报晋升职称年度)累积计算。 (2) 凡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获得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25学分,其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10分;中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5学分; 初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取得执业资格之前的所有人员),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25学分; 4、学分的验证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是聘任、晋升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安排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在聘任、执业注册时,我院将缓聘。 凡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由医院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证;凡拟晋升高级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Ⅰ类学分,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继教办”)负责验证,省级有关单位及市、州卫生局应将拟晋升人员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复印件统一报送省继教办验证。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和执业注册时,应提供《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验证部门的意见,由受理申报的单位进行复查、验证。 5、 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和申报的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的资格。 6、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本管理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