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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四川省中…    医师园地来源: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0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文件

 

川中医药发[2008]1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中医药局:

为进一步做好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9891231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从业人员。

有效行医资格,系指由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当时国家有关政策颁发的批准行医的证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可视为有效行医资格:

(一)19891231日前,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行医的证件;

(二)19891231日前,县级以上人事部门颁发的卫生、中医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

(三)原有效证件遗失或损毁,但能够提交原发证机关审批依据的原始资料(已归档的认定文件、审批表等),并由出证地卫生、中医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19891231日前具有有效行医资格,后因换发过新行医证照而无原有效行医资格证件,由出证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书面证明其新证照是根据19891231日前取得的有效行医资格换发的;

(五)19891231日前具有有效行医资格,并能提供前述相应证据,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被认定为乡村医生者。

二、申报工作

(一)申报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一份;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19891231前,在我省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取得我省县级以上人事部门颁发的卫生、中医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或证明(提供证明的须上报证明真实性的原始依据复印件)。

(二)申报级别

医师资格认定级别分为:执业中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中医师资格,具备条件的申请人自愿选择其中一个级别申报。

(三)申报程序

1、符合认定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向出证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地县级卫生局(中医局)提交申请材料申报,因区划调整,现不在原出证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地县(市、区)的,按现行政区划管辖范围申报。

2、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局(中医局)为报名资格审查第一责任人,负责受理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初步审查,确保申报资格的真实性,由局长和经办人员签署审核意见后,与《19891231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现无医师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人员报名表》(简称报名表,下同),及所有申报材料一同报市(州)市卫生局(中医局)。

3、市(州)卫生局(中医局)为报名资格审查第二责任人,负责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及报名表等进行验证审核。由局长和经办人员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

4、省中医药管理局受理市(州)卫生局(中医局)验证审核意见,对资格审查合格者,组织进入考核程序。

三、考核和认定

(一)考核工作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考核的内容、办法和标准参照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和实施方案。

(二)本次医师资格认定为考核认定。成绩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四、公示

(一)申请认定报名名单公示。各县卫生局负责对本辖区申请认定报名者进行公示,为期一周,对公示有异议者,应查实情况。

(二)考核成绩公示。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核结束,由省中医药局将各地考生考核成绩通知各市州卫生局、中医局,各地负责对本辖区考生进行考核成绩公示。为期一周。公示结束,各地应将有关情况报告。

(三)认定名单公示。考核合格人员一经确定,由省中医药局发文,各市州据此公示考核合格名单,为期一周。

五、其他

各地填写的《19891231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现无医师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调查表》务必于131日前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中医民族医  医师资格认定  通知

抄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政府三处、省卫生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08年1月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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