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卫生局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疾病
门诊费用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卫生督察室、区、市定点医疗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是区委区政府为扩大新农合受益面,减轻我区参合农民因慢性病长期门诊治疗经济负担的一项惠民措施,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杜绝差错及虚假事件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殊疾病门诊病人的发证问题
1、 五种特殊疾病是指:恶性肿瘤、尿毒症、疾病引起的瘫痪、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对以上特殊疾病患者发证仅限于区合管中心下发2007年度符合特殊门诊补偿条件人员名单通知》(巴区合管[2007]9号)中公示后确认的五类病员;对疾病引起瘫痪的病员需附乡镇卫生院院长、卫生督察室主任的现场核实结论及签章证明。
2、 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站经办,准确填写,照片上加盖服务站印章,报区合管中心审核加盖公章即为有效。
二、 关于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问题
1、 严格按巴州府办[2007]6号文件《巴州区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各级新农合服务站及区合管中心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标准,客观、公正、真实办理,严把审核、复核关,严禁放宽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基金。
2、 特殊疾病门诊病人报费,必须持本人身份证、《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和医药费发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发票不予报销。目前,村卫生站尚不具备有治疗五种特殊疾病的技能和条件,也无规范的收费票据及管理制度,在村卫生站发生的医药费用暂不纳入报销范围,确需乡村医生处方治疗的,报乡镇卫生院同意,出具发票,并承担责任。
3、 特殊疾病门诊处方必须是定点医疗机构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开据且针对特殊疾病的治疗,处方上必须有划价人员、收费人员签名;医药发票必须是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正规发票,有收费员签名和收款单位财政专用章或公章,无正规发票和无收费员签章,无单位印章,与处方划价不符的发票均不得报销。
4、 检查、治疗、用药必须因病施治,与特殊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药品,不得列入报销范围;药品品种、剂量与诊断相符,门诊处方一般3—7天量,最长2周量,精神病人不超过4周;大处方及与诊断不相符的不予报销。
5、 坚持标准、公开公正、强化监督。为便民利民,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由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服务站审报垫付,再到区合管中心审核回拨。各级审核、复核人员及院(站)长要认真学习、掌握标准,严格按要求,坚持公正、公开、真实、准确、廉洁服务。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套取基金,乡镇卫生院、区合管中心都要坚持张榜公示,强化监督,实行审核、复核报销,院(站)长签名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调查和依纪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送:市卫生局,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委宣传部,区纪委,区监察局。